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744號
MLDV,109,補,1744,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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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44號
原   告 裕農農機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松厚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錫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3,
  800 元;訴之聲明載被告應給付原告85萬3,600 元;附表金
  額載42萬6,900 元及42萬6,000 元,合計為85萬2,900 元;
  後附支票影本金額均為42萬6,900 元,合計為85萬3,800 元
  ,則附表及聲明是否誤繕?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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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農農機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