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568號
MLDV,109,補,1568,2020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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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68號
原   告 湯潔  


被   告 王薪富 
      王三榮 
      王威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
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
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
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
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 號判例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其
就被告王薪富等共有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部分,面積約36.3平方公
尺(計算式:原告主張通行C 、D 範圍,面積各18.15 ,18.15
×2 =36.3)有通行權存在。復經原告陳報以系爭土地每坪交易
價格計算通行所增加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 萬
5,000 元(計算式:36.3平方公尺即10.98 坪×5,000 元=5 萬
4,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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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