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45號
MLDV,109,補,1445,2020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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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5號
原   告 張顥學 
送達代收人 張傳  
被   告 葉常青 

      葉翠蓮 

      葉翠鳳 

      葉翠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3
,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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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 價額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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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門牌號碼:   │           │      │    │
│ │苗栗縣竹南鎮龍山│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  5分之1  │33,060元│
│ │路二段285 巷42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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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