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5號
原 告 張顥學
送達代收人 張傳
被 告 葉常青
葉翠蓮
葉翠鳳
葉翠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3
,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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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求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 價額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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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門牌號碼: │ │ │ │
│ │苗栗縣竹南鎮龍山│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 5分之1 │33,060元│
│ │路二段285 巷4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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