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2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昌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陳昌良為被告,然未載
明其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被告陳昌良
之住所或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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