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518號
上 訴 人 梁金龍
被 上訴人 張瑞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11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 109 年12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