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員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9年度,990號
MLDV,109,苗小,990,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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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小字第990號
原   告 舒活運動才藝行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鍾袁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之洋間請求給付會員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唐之洋業已於原告起訴前之109 年5 月4 日死亡,原告
  應補正提出唐之洋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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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