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9年度,902號
MLDV,109,苗小,902,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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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小字第90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林青榆 

      林乙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乙函住所設於屏東縣○○市○○里00鄰○ ○路000 號5 樓之4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 紙附卷可 稽,而被告林青榆之個人戶籍資料雖顯示其設於通霄鎮戶政 事務所,惟其於民國98年至101 年間之就學貸款申請書,均 記載其通訊地址為:屏東縣○○市○○里00鄰○○路000 號 5 樓之4 ,本院依此址寄送訴訟文書通知,經管理委員會收 受,可認屏東縣上址為被告林青榆之住所,是被告2 人之住 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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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