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家繼簡字,109年度,6號
MLDV,109,苗家繼簡,6,202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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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3號
                 109年度苗家繼簡字第6號
原   告 姚○○ 
○○○○○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
被   告 姚○○ 
○○○○○       

被   告 姚○○ 
○○○○○       

      姚○○ 


      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苗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他字第000 號被告姚○○涉嫌侵占、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姚○○因涉嫌侵占被繼承人姚○○遺產之犯罪嫌 疑,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主文之案號分案偵查中 ,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 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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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