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免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9年度,10號
MLDV,109,消債職聲免,10,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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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蕭詳恩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益瑤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林雅婷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陳志強 
      許明書 
上列債務人因聲請清算程序事件,經本院終結清算程序確定,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蕭詳恩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 人聲請清算前 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 13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8 日裁定債務人蕭詳恩開始清算程 序,各債權人分配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3,533元,並於10 9 年8 月3 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該裁定已確定。本件普通 債權人之債權額依債權表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4,346,476 元。債務人現任職於太平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月薪約新臺 幣(下同)36,000元,而有固定收入。又債務人之生活費用 參酌強制執行法第122 條第3 項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 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2 倍計算其數額。而衛生福利部公告109 年台灣省最低生活 費為12,388元,其1.2 倍為14,866元。又債務人每月收入約 36,000元,扣除生活費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分配總 額為43,533元,其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依其聲請 更生時所陳報約為1,062,000 元(見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9 號卷第33頁)。扣除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356,784 元(計算式:14,866元×24=356,784 元)及扶養費372,00 0 元(計算式:15,500元×24=372,000 元)後,餘額為33 3,216 元(計算式:1,062,000 元-356,784 元-372,000



元=333,216 元)。其普通債權人僅受分配43,533元,且債 權人未同意予以免責,則依首揭規定,應為債務人不免責之 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本院雖裁定債務人不免責,日後債務人若繼續清償債務, 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消費者人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 數額時,仍得依第141條規定另行聲請為免責之裁定,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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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