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54號
MLDV,109,消債更,54,202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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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余立暉 
代 理 人 李毅斐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編號│應補正項目 │
├──┼───────────────────────────┤
│1 │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
├──┼───────────────────────────┤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3 │請具體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4 │請提出聲請前2 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以及聲請人自民國│
│ │108 年12月迄今之收入數額(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




│ │金、贍養費等)、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
│ │、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在職證明、聲請人自│
│ │107 年3 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
│ │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有│
│ │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
│ │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
│ │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
│ │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
│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
├──┼───────────────────────────┤
│5 │聲請人最近1 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 │冊)正本(包含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及當事人綜合信│
│ │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PLR2〉)。│
├──┼───────────────────────────┤
│6 │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即108 年12月至109 年11月各項│
│ │必要支出之數額及計算方式(勿與他人合併計算),並檢附證│
│ │明文件或收據。 │
├──┼───────────────────────────┤
│7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
│ │8年12 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
├──┼───────────────────────────┤
│8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投保資料明細。 │
├──┼───────────────────────────┤
│9 │聲請人108 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或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聲│
│ │請人名下有不動產,應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
├──┼───────────────────────────┤
│10 │聲請人之配偶、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最近2 年│
│ │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
│ │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若有依│
│ │法應受扶養之人,請陳報受扶養人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及聲│
│ │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數額及證明文件,並檢附受扶養人│
│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
│11 │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就家庭生活支出及親屬扶養費用│
│ │之分擔方式,若由聲請人全數負擔,請提出其他法定扶養義務│
│ │人無法共同負擔之原因及證明文件。 │
├──┼───────────────────────────┤
│12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




│ │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
│ │證明文件。 │
├──┼───────────────────────────┤
│13 │若有聲請更生前2 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之情形,應說明│
│ │係由何人資助,及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
│ │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
│ │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
├──┼───────────────────────────┤
│14 │聲請人如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中,應提出該案件案號及相│
│ │關證明文件。(請說明係自何時起開始扣薪?每月扣款數額、│
│ │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自扣薪之日起迄本裁定送│
│ │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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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