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47號
MLDV,109,消債更,47,2020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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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品慧(原名劉乃菁)


代 理 人 潘仲文律師(法扶)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自民國109 年12月3 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 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 、第15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以消債條例之制定目的在於謀求消費者 經濟生活之更生觀之,應係指消費者之負債大於現有資產, 於合理之相當期間內,在維持其個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基本生 活支出前提下,依原定之清償條件,不能清償債務完畢或有 不能清償債務完畢之可能而言。而其合理相當之期間之認定 ,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2 項第3 款有關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 原則為6 年之規定觀之,原則上應以6 年為衡量之標準。又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 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 第1 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為63 9,865 元未逾1,200 萬元,經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惟調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其於消債條例施行後,曾向本院聲請對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為債務清理之調解,而調解不成立,並於調解程序 中請求聲請更生,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 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本院109 年度苗司消債調字 第71號調解程序筆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調解卷第 27至31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調解卷宗查明無誤, 自堪信為真實。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其債權總 金額為639,865 元;惟經本院向債權人函詢關於聲請人目前 積欠債務總額,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在內之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計算至民國109 年8 月19日止)共 計為2,385,369 元,有各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 第55、63、79、105 、127 、147 頁),雖與聲請人提出清



冊所載之債權金額有所出入,惟其總額仍未逾1,200 萬元。 故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既未逾1,200 萬元, 則其向本院聲請更生,尚無不合,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 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 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 情形。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07 年9 月至109 年8 月, 分別任職於祝順達有限公司(108 年2 月13日至同年6 月4 日止)、友宜企業社(108 年7 月17日至同年12月8 日止) 、苗博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 月至迄今),僅107 年9 月 至108 年2 月間無工作,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政部中 區國稅局107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存 款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薪資袋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61 至167 、169 、171 至175 頁;調解卷第33至44頁)。而參 以聲請人所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見其107 年度所得為0 元,另參以其投保資料及薪資袋,足認其於10 8 年2 月至同年6 月所得為86,240元(計算式:月薪23,100 元÷30日×工作天數112 日=86,240元)、108 年7 月至同 年12月所得為121,241 元(計算式:16,231元+24,431元+ 25,765元+24,106元+24,106元+6,602 元=121,241 元) 、109 年1 月至8 月所得共為190,400 元(計算式:23,800 元×8 =190,400 元);故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之平均 每月實際收入約為16,578元【計算式:(86,240元+121,24 1 元+190,400 元)÷24=16,5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院爰以上開金額作為核算聲請人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至 聲請人雖經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每月扣取薪資,惟 債務人之全部財產及薪資為所有債權之總擔保,於評估債務 人是否有不能清償之情形時,仍應還原債務人原有之總資力 後,就債務人之全部資力與其所有之總債務為比較,不應將 特定債權人聲請執行部分之金額扣除,且債務人遭強制執行 之金額,即為其所清償金額之一部分,如將此金額扣除,將 有重複計算而低估債務人之全部清償金額及能力之情形,是 聲請人雖遭強制執行扣取薪資,仍應以其原有總收入及總資 力進行評估,併此敘明。
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點2 倍定之。受扶養 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 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 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2 項情形,債務 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



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 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定 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第2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 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第3 項亦 有明定。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不含扶養費 )為14,866元,核其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107 、108 年度臺 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2,388元之1.2 倍即14,866元( 計算式:12,388元×1.2 =14,866元)之標準,應可採信。 爰以14,866元作為認定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衡量依據。聲 請人另主張每月與配偶共同扶養1 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為 7,433 元等情,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為證,尚難據此 憑計每月支出扶養費用之實際情形為何,然觀諸父母對其未 成年子女依法負有扶養義務,所生之扶養費用支出,本包含 伙食費、交通費、雜支等各類生活所需資源,不可能期待聲 請人就各類支出均可提出收據、明細以供查核。基於前開情 形,本院衡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7 、108 年度臺灣省平均 生活費用之1.2 倍即14,866元,聲請人若扶養其女之最低生 活費用應為7,433 元【計算式:14,866元÷2 人(扶養未成 年子女應由聲請人與配偶平均分擔)=7,433 元】,故聲請 人主張扶養其女之費用7,433 元,堪認可採。基上,聲請人 之每月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應合計為22,299元(計算式:14 ,866元+7,433 元=22,299元)。四、綜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平均月收入約為16,578元,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共22,299元,每月 已無剩餘可供清償債務,且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業據其提 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為憑(見調解卷第33 頁),則其經濟狀況相較於本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 額2,385,369 元,仍有極大差距。況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逾 期利率亦甚高,縱其勉力清償,每月所能節餘之金額尚不足 以完全清償其債務每月所生之利息及違約金,如此循環之下 ,實難期待聲請人未來有將債務本金清償完畢之可能。從而 ,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依聲請人之經濟狀況,應有不能清 償上開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 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此外,復查無聲請人 有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 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 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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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苗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祝順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