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聲字,109年度,3號
MLDV,109,家訴聲,3,202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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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訴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許貝兒 

代 理 人 陳怡婷律師
相 對 人 李鼎新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
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準此,法院裁定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自以原告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 ,且其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限 ,倘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係基於債權關係,而非基於物 權關係為請求,即與上開規定之要件未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貝兒(領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 分證),與被繼承人李麗新(本國籍)為伴侶關係,相對人 李鼎新(領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則為李麗新之兄。聲 請人與李麗新同居共財逾25年,感情深厚,且自民國99年起 ,負擔李麗新大部分生活費用,李鼎新則與渠等無來往。李 麗新曾於105 年5 月20日依法在見證人見證下立遺囑,遺囑 內容載明,願意將其在任何地方之所有不動產及動產全部贈 與許貝兒即聲請人,並委任聲請人為系爭遺囑之唯一執行人 ,系爭遺囑經香港特區行政區高等法院遺囑檢驗判決證實並 註冊在案,可見該遺囑之真實性,且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61條規定,本件以遺囑作成地即香港特區法令為上開遺囑 效力之準據法,故上開遺囑合法有效,相對人應履行遺囑內 容。嗣李麗新於109 年3 月11日死亡,遺有苗栗縣○○鎮○ ○○段00000 ○00000 ○00000 ○00000 地號土地、臺中市 ○○區○○段000000地號及同段9003建號建物等不動產,現 均由相對人辦理繼承登記在案,相對人為李麗新之法定繼承 人,對於贈與之債權應負給付義務,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 將李麗新所遺如上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為避免上開 不動產於訴訟繫屬中遭相對人出售,致聲請人無法分配,請



准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5 條第5 項規定,就上開不動產 為訴訟繫屬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聲請人之香港永 久性居民身分證、被繼承人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被繼承 人遺囑、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為證,然 聲請人係主張因李麗新生前所為之遺囑有效,相對人對於遺 囑贈與之債權負給付義務,以此聲明請求判決相對人將李麗 新上開所有遺產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其訴訟標的並非基於物 權關係或權利及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依法經登 記之法律關係,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許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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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