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8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立杰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他字第000 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妨害秘密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主文所示案號中分案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 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即本件離婚事由之可歸責性雙 方程度何人為高,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 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