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9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宋威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陸佰壹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點三四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宋威德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附證
一) ,借款期間自109 年2 月2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
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
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實感德便。聲請人(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證二) ,併此敘
明,謹狀。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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