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126號
MLDV,109,司促,8126,20201216,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26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杜根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肆佰參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延
  滯第一個月收取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違約
  金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至六個月(含)每月收取違
  約金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1/1頁


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