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94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徐祐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叁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計算之利息,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4年7 月29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
整,約定於民國99年7 月2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0% 計
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之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11月28日,餘
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
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放款資料、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
、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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