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946號
MLDV,109,司促,7946,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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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94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徐祐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叁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計算之利息,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4年7 月29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
   整,約定於民國99年7 月2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0% 計
   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之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11月28日,餘
   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
   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放款資料、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
   、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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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