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659號
MLDV,109,司促,7659,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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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659號
債 權 人 張淑德 
債 務 人 許榮龍(即徐秀琴之繼承人)



      許漢龍(即徐秀琴之繼承人)


      許巧柔(即徐秀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徐秀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肆仟零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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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