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26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沈明珠即紀清池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紀清池(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陸萬壹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㈡貳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㈢貳拾萬零柒佰貳拾陸元,及自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六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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