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8號
MLDV,109,勞訴,8,202012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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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徐學承 
被 上訴人
即被  告 苗栗縣通霄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永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11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1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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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