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8年度,616號
MLDV,108,苗簡,616,20201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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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616號
原   告 陳春吉 

被   告 鄭義桓 


      鍾麗華 

      鍾英男 

      鍾英裕 
      鍾月玲 


      鄭宗木 

      鄭涵菁 

      鄭宗燦 

      鄭宗銘 

      鄭重光 

      汪鄭若桂

      邱鄭美滿

      鄭美足 

      鄭美玉 

      鄭兆成 

      鄭安順 

      鄭宗文 
      鄭寶鈺 

      鄭瓊瓔 

      趙麗觀 

      鄭岳洋 

      王靜馨 

      楊信通 

      鄭宇涵 

      鄭卉閔 

      王博鴻 

追加被告  賴俊雄 

      賴淑春 
      賴鉦洋 

      賴新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
27日本院108 年度苗簡字第616 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給付工程款」之文字記載,應更 正為「分割共有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7日所為108 年度苗簡字第616 號 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 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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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