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1號原 告 徐正義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被 告 朱崧郡即朱世強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詹明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30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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