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91號
MLDV,107,重訴,91,202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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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原   告 徐正義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
被   告 朱崧郡即朱世強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詹明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30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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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