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739號
原 告 洪木德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翁聖文 原住臺北市○○區○○里0 鄰○○街00
翁子璇
翁錦泉
陳翁貴珍
楊翁美玉
翁坤明
翁玉蘭
翁美雲
翁美麗
翁坤發
黃翁美娥
翁坤和
翁坤雄
兼上十二人
訴訟代理人 翁湟翔
翁惠英
翁靜芬
翁靜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 月18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已於民國109 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於 109 年12月23日具狀陳稱:原告已於109 年12月15日本院10 9 年度司執字第1825號拍賣程序標得被告翁聖文本件土地應 有部分1/12權利,且已繳足價金,事涉原告分割後取得土地 之位置及面積,有更正聲明必要,為此請求再開言詞辯論等 情,並提出拍賣公告及匯款單影本為憑。是本件尚有應調查 事項,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