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7年度,739號
MLDV,107,苗簡,739,20201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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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739號
原   告 洪木德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翁聖文  原住臺北市○○區○○里0 鄰○○街00


      翁子璇 

      翁錦泉 

      陳翁貴珍

      楊翁美玉
      翁坤明 

      翁玉蘭 

      翁美雲 

      翁美麗 

      翁坤發 

      黃翁美娥
      翁坤和 
      翁坤雄 
兼上十二人
訴訟代理人 翁湟翔 
      翁惠英 

      翁靜芬 
      翁靜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 月18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已於民國109 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於 109 年12月23日具狀陳稱:原告已於109 年12月15日本院10 9 年度司執字第1825號拍賣程序標得被告翁聖文本件土地應 有部分1/12權利,且已繳足價金,事涉原告分割後取得土地 之位置及面積,有更正聲明必要,為此請求再開言詞辯論等 情,並提出拍賣公告及匯款單影本為憑。是本件尚有應調查 事項,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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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