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533號
MLDM,109,訴,533,20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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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世英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51
87號)及移送併辦(109 年度偵字第6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世英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世英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就其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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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