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富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 表 人 楊文宗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蘇孝倫律師
林琮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富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文宗所犯係死刑、無期 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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