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7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豪
蕭旺泉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國豪、蕭旺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黃國豪、蕭旺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