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8年度,15號
MLDM,108,原訴,15,20201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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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高濱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被   告 張高華


      邱群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44
79、4591、4592、4643、5147、5200、5601、5946號、107 年度
軍偵字第46號、108 年度偵字第681 、1383、1384、1385、229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張高濱、張高華均公訴不受理。
本件邱群閔免訴。
理 由
壹、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高濱張高華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 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點,對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用如附表 一所示之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點,匯款 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後,再由如附表一所示 詐欺集團車手,於附表一所示時、地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 領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遭詐騙所匯入之款項。因認被告張高 濱、張高華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均涉犯刑法第339 條 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 制法第15條第1 項第2 款之特殊洗錢罪嫌等語。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繫屬在後之 法院,依上開規定不得為審判,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 所明定。
三、查檢察官以被告張高濱張高華涉犯上開罪嫌向本院提起公 訴,係於民國108 年7 月26日提出起訴書於本院而產生訴訟



繫屬,此觀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 年7 月24日苗檢鑫明10 8 偵2298字第1080016959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章即明。然因 與前開公訴意旨所載被告、被害人及犯罪事實均相同之同一 案件(下稱前案),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 訴後,於108 年1 月16日繫屬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經該院 以108 年度訴字第61、89、108 號判處罪刑,復經被告張高 濱、張高華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遂以108 年 度金上訴字第1268、1269、1270號撤銷原判決,並對被告張 高濱、張高華均判處罪刑,現由被告張高濱張高華對上開 判決再度提起上訴而尚未判決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於審理中 向被告張高濱張高華確認無訛,並有上開判決書及被告張 高濱、張高華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 稽。是以,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繫屬在先之前案就此部 分進行審判,本院依法不得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 受理判決之諭知。
貳、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群閔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基於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附 表二所示時點,對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施用如附表二所示之 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點,匯款如附表二 所示金額至附表二所示帳戶後,再由如附表二所示詐欺集團 車手,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如附表 二所示被害人遭詐騙所匯入之款項,並將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贓款交予同為詐欺集團車手之被告邱群閔收受。因認被 告邱群閔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犯行,均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 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 法第15條第1 項第2 款之特殊洗錢罪嫌等語。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此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邱群閔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犯嫌,前已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1686、1690、1691、 1692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則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就被告邱 群閔上開被訴犯嫌,自均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附表一】
┌─┬─┬─────────────┬────┬──────┬──────┬───┬─────┬──────┬──────┐
│編│被│ 詐騙方式 │ 被害人 │ 被害人 │ 被害人 │ 提領 │ 車手 │ 車手 │ 車手 │
│號│害│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 匯款金額 │ 車手 │ 提領時間 │ 提領地點 │ 提領金額 │
│ │人│ │ │(人頭戶名)│ (新臺幣) │ │ │ │ (新臺幣) │
├─┼─┼─────────────┼────┼──────┼──────┼───┼─────┼──────┼──────┤
│1 │徐│107 年7 月28日19時40分許,│107 年7 │玉山商業銀行│2 萬9,985 元│陳崇維│107 年7 月│臺中市北屯區│10萬5,000 元│
│ │麗│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28日19│000000000000│ │ │28日19時42│昌平路二段45│ │
│ │雯│號電話撥打予徐麗雯,佯裝係│時40分許│0號帳戶 │ │ │分許起至21│號、臺中市大│ │
│ │ │網路賣家,向徐麗雯佯稱:因│ │(王俊傑) │ │ │時34分許 │雅區中清路三│ │
│ │ │網路購物廠商問題,需其配合│ │ │ │ │ │段114 之1 賀│ │
│ │ │協助解除設定云云,使徐麗雯│ │ │ │ │ │、臺中市龍井│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 │ │ │ │ │區中華路二段│ │
│ │ │先後匯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 │ │ │ │ │市沙鹿區北勢│ │
│ │ │ │ │ │ │ │ │東路411 之2 │ │
│ │ │ │ │ │ │ │ │號超商 │ │
│ │ │ ├────┼──────┼──────┼───┼─────┼──────┼──────┤
│ │ │ │107 年7 │臺灣銀行 │8 萬9,955 元│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
│ │ │ │月28日20│000000000000│ │ │ │ │ │
│ │ │ │時32分至│8號帳戶 │ │ │ │ │ │
│ │ │ │50分許 │(唐振祥) │ │ │ │ │ │
├─┼─┼─────────────┼────┼──────┼──────┼───┼─────┼──────┼──────┤
│2 │劉│107 年7 月28日18時48分許,│107 年7 │玉山商業銀行│5 萬9,974 元│陳崇維│107 年7 月│臺中市北屯區│10萬5,000 元│
│ │展│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28日19│000000000000│ │ │28日19時42│昌平路二段45│ │
│ │廷│號電話撥打予劉展廷,佯裝係│時36分至│0號帳戶 │ │ │分許起至21│號、臺中市大│ │
│ │ │HITO本舖網路購物專員、郵局│54分許 │(王俊傑) │ │ │時34分許 │雅區中清路三│ │
│ │ │人員,向劉展廷佯稱:因作業│ │ │ │ │ │段114 之1 賀│ │
│ │ │疏失誤將其設定成黃金會員,│ │ │ │ │ │、臺中市龍井│ │
│ │ │需配合取消會員扣款云云,使│ │ │ │ │ │區中華路二段│ │
│ │ │劉展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 │ │ │ │ │市沙鹿區北勢│ │




│ │ │列時間先後匯款至右列指定帳│ │ │ │ │ │東路411 之2 │ │
│ │ │戶。 │ │ │ │ │ │號超商 │ │
│ │ │ ├────┼──────┼──────┼───┼─────┼──────┼──────┤
│ │ │ │107 年7 │玉山商業銀行│8 萬7,995 元│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
│ │ │ │月28日19│000000000000│ │ │ │ │ │
│ │ │ │時47分至│2號帳戶 │ │ │ │ │ │
│ │ │ │20時39分│(曾秀娟) │ │ │ │ │ │
│ │ │ │許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02號帳戶 │ │ │ │ │ │
│ │ │ │ │(黃冠逞) │ │ │ │ │ │
│ │ │ │ │臺灣銀行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8號帳戶 │ │ │ │ │ │
│ │ │ │ │(唐振祥) │ │ │ │ │ │
├─┼─┼─────────────┼────┼──────┼──────┼───┼─────┼──────┼──────┤
│3 │吳│107 年7 月28日16時35分許,│107 年7 │玉山商業銀行│9 萬9,823 元│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
│ │玉│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28日19│000000000000│ │ │ │ │ │
│ │亭│號電話撥打予吳玉亭,佯裝係│時24分至│2號帳戶 │ │ │ │ │ │
│ │ │網路訂購批發商人員、銀行人│26分許 │(曾秀娟) │ │ │ │ │ │
│ │ │員,向吳玉亭佯稱:因超商店├────┼──────┼──────┼───┼─────┼──────┼──────┤
│ │ │員刷錯條碼,使其誤多訂一批│ │中華郵政股份│11萬5,831 元│陳崇維│107 年7 月│臺中市清水區│5 萬5,000 元│
│ │ │貨物,需協助排除刷錯條碼問│ │有限公司 │ │ │29日0 時11│忠貞路39號郵│ │
│ │ │題云云,使吳玉亭陷於錯誤,│ │000000000000│ │ │分許 │局 │ │
│ │ │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先後匯款至│ │79號帳戶 │ │ │ │ │ │
│ │ │右列指定帳戶。 │ │(溫宸誼) │ │ │ │ │ │
├─┼─┼─────────────┼────┼──────┼──────┼───┼─────┼──────┼──────┤
│4 │黃│107 年9 月17日10時29分許,│107 年9 │玉山商業銀行│16萬元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
│ │秀│經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月17日13│000000000000│ │ │ │ │ │
│ │英│體撥打語音通話予黃秀英,佯│時48分許│7 號帳戶 │ │ │ │ │ │
│ │ │裝係其舊同事,向黃秀英佯稱│ │(洪明全) │ │ │ │ │ │
│ │ │:急需用錢云云,使黃秀英陷│ │ │ │ │ │ │ │
│ │ │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 │ │ │ │ │ │ │
│ │ │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被│ 詐騙方式 │ 被害人 │ 被害人 │ 被害人 │ 提領 │ 車手 │ 車手 │ 車手 │
│號│害│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 匯款金額 │ 車手 │ 提領時間 │ 提領地點 │ 提領金額 │




│ │人│ │ │(人頭戶名)│ (新臺幣) │ │ │ │ (新臺幣) │
├─┼─┼─────────────┼────┼──────┼──────┼───┼─────┼──────┼──────┤
│1 │徐│107 年7 月28日19時40分許,│107 年7 │玉山商業銀行│2 萬9,985 元│陳崇維│107 年7 月│臺中市北屯區│10萬5,000 元│
│ │麗│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28日19│000000000000│ │ │28日19時42│昌平路二段45│ │
│ │雯│號電話撥打予徐麗雯,佯裝係│時40分許│0號帳戶 │ │ │分許起至21│號、臺中市大│ │
│ │ │網路賣家,向徐麗雯佯稱:因│ │(王俊傑) │ │ │時34分許 │雅區中清路三│ │
│ │ │網路購物廠商問題,需其配合│ │ │ │ │ │段114 之1 賀│ │
│ │ │協助解除設定云云,使徐麗雯│ │ │ │ │ │、臺中市龍井│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 │ │ │ │ │區中華路二段│ │
│ │ │先後匯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 │ │ │ │ │市沙鹿區北勢│ │
│ │ │ │ │ │ │ │ │東路411 之2 │ │
│ │ │ │ │ │ │ │ │號超商 │ │
│ │ │ ├────┼──────┼──────┼───┼─────┼──────┼──────┤
│ │ │ │107 年7 │臺灣銀行 │8 萬9,955 元│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
│ │ │ │月28日20│000000000000│ │ │ │ │ │
│ │ │ │時32分至│8號帳戶 │ │ │ │ │ │
│ │ │ │50分許 │(唐振祥) │ │ │ │ │ │
├─┼─┼─────────────┼────┼──────┼──────┼───┼─────┼──────┼──────┤
│2 │劉│107 年7 月28日18時48分許,│107 年7 │玉山商業銀行│5 萬9,974 元│陳崇維│107 年7 月│臺中市北屯區│10萬5,000 元│
│ │展│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28日19│000000000000│ │ │28日19時42│昌平路二段45│ │
│ │廷│號電話撥打予劉展廷,佯裝係│時36分至│0號帳戶 │ │ │分許起至21│號、臺中市大│ │
│ │ │HITO本舖網路購物專員、郵局│54分許 │(王俊傑) │ │ │時34分許 │雅區中清路三│ │
│ │ │人員,向劉展廷佯稱:因作業│ │ │ │ │ │段114 之1 賀│ │
│ │ │疏失誤將其設定成黃金會員,│ │ │ │ │ │、臺中市龍井│ │
│ │ │需配合取消會員扣款云云,使│ │ │ │ │ │區中華路二段│ │
│ │ │劉展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 │ │ │ │ │市沙鹿區北勢│ │
│ │ │列時間先後匯款至右列指定帳│ │ │ │ │ │東路411 之2 │ │
│ │ │戶。 │ │ │ │ │ │號超商 │ │
│ │ │ ├────┼──────┼──────┼───┼─────┼──────┼──────┤
│ │ │ │107 年7 │玉山商業銀行│8 萬7,995 元│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
│ │ │ │月28日19│000000000000│ │ │ │ │ │
│ │ │ │時47分至│2號帳戶 │ │ │ │ │ │
│ │ │ │20時39分│(曾秀娟) │ │ │ │ │ │
│ │ │ │許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02號帳戶 │ │ │ │ │ │
│ │ │ │ │(黃冠逞) │ │ │ │ │ │
│ │ │ │ │臺灣銀行 │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8號帳戶 │ │ │ │ │ │




│ │ │ │ │(唐振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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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黃│107 年7 月26日16時19分許,│107 年7 │彰化商業銀行│5 萬7,897 元│陳永盛│107 年7 月│臺中市沙鹿區│2 萬9,000 元│
│ │品│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26日17│000000000000│ │ │26日18時40│成功東街42至│ │
│ │瑞│號電話撥打予黃品瑞,佯裝係│時11分至│00號帳戶 │ │ │分、46分許│46號超商、臺│ │
│ │ │HITO本舖客服人員、銀行人員│25分許 │(丁鉦樹) │ │ │ │中市沙鹿區成│ │
│ │ │,向黃品瑞佯稱:因內部人員│ │ │ │ │ │功東街1 號超│ │
│ │ │操作疏失,誤將其訂購商品設│ │ │ │ │ │商 │ │
│ │ │為12筆,需配合取消訂單云云│ │ │ │ │ │ │ │
│ │ │,使黃品瑞陷於錯誤,依指示│ │ │ │ │ │ │ │
│ │ │於右列時間先後匯款至右列指│ │ │ │ │ │ │ │
│ │ │定帳戶。 │ │ │ │ │ │ │ │
├─┼─┼─────────────┼────┤ ├──────┤ │ │ │ │
│4 │張│107 年7 月26日16時0 分許,│107 年7 │ │4 萬4,045 元│ │ │ │ │
│ │堃│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 │月26日16│ │ │ │ │ │ │
│ │漢│號電話撥打予張堃漢,佯裝係│時48分許│ │ │ │ │ │ │
│ │ │DEVILCASE 客服人員、銀行人│ │ │ │ │ │ │ │
│ │ │員,向張堃漢佯稱:因誤將其│ │ │ │ │ │ │ │
│ │ │設定成批發商,將要扣款,需│ │ │ │ │ │ │ │
│ │ │協助解除設定云云,使張堃漢│ │ │ │ │ │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 │ │ │ │ │ │ │
│ │ │匯款至右列指定帳戶。 │ │ │ │ │ │ │ │
├─┼─┼─────────────┼────┼──────┼──────┼───┼─────┼──────┼──────┤
│5 │蔡│107 年7 月31日16時19分許,│107 年7 │中華郵政股份│5 萬9,912 元│邱群閔│107 年7 月│臺中市龍井區│3 萬元 │
│ │信│經詐騙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月31日17│有限公司 │ │ │31日18時10│新興路5 巷2 │ │
│ │賢│號電話撥打予蔡信賢,佯裝係│時11分至│000000000000│ │ │分許 │號超商 │ │
│ │ │HOT 服飾客服人員、銀行人員│55分許 │51號帳戶 │ │ │ │ │ │
│ │ │,向蔡信賢佯稱:因不慎將資│ │(林怡萱) │ │ │ │ │ │
│ │ │料改成批發商,導致其購買12├────┼──────┼──────┤ │ │ ├──────┤
│ │ │項商品,如取消則需協助處理│107 年7 │新光商業銀行│7 萬元 │ │ │ │2 萬9,000 元│
│ │ │云云,使蔡信賢陷於錯誤,依│月31日18│000000000000│ │ │ │ │ │
│ │ │指示於右列時間先後匯款至右│時2 分至│8號帳戶 │ │ │ │ │ │
│ │ │列指定帳戶。 │30分許 │(陳御翎)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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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