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鄭永池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被 告 鄭智榮
鄭美霞
李祖誠
李妃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簡燦賢律師
被 告 鄭永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鄭永清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鄭智榮、鄭永清、鄭美霞、訴外人鄭美玉(已死 亡)之父鄭連春於民國108年10月8日死亡,兩造為其繼承人 (被告李祖成、李妃伶為鄭美玉之子女)。鄭連春前於103 年11月間,業已著手辦理財產分配事宜,其中其所有之桃園 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地號 為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應有部分 80000分之42680)部分,鄭連春係按原告、被告鄭永清及鄭 智榮各4分之1,即80000分之10670,至若被告鄭美霞及被告 李祖誠各8分之1,即80000分之5335比例分配,當時除原告 之80000分之10670持分,因花蓮縣○○市○○路000號房地 (應有部分2分之1,下稱系爭房地)尚未塗銷查封登記等因 素,尚未辦理過戶手續以外,被告等人分配之部分均已按上 開比例,於103年12月10日,以贈與方式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在案。鄭連春生前確已決定將上開土地應有部分80000分 之10670之所有權贈與原告,被告知之甚詳。該土地因鄭連 春已死亡,現已辦妥繼承登記,由兩造公同共有(該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又出水段592地號土地為家族祖產,原告為
被告鄭智榮、鄭永清及鄭美霞之長兄,為長子,依我國繼承 之傳統,鄭連春不可能將原告排除在分配祖產之外。原告名 下系爭房地前於89年間遭原告債權人吳有財等人查封,嗣於 訴訟終結後,原告疏未辦理塗銷查封登記,嗣於103年間鄭 連春分配出水段592地號土地時,因牽涉系爭房地過戶事宜 ,鄭連春遂要求原告將系爭房地查封登記塗銷之後,再憑辦 理,此觀原告在系爭房地遭查封登記之後,事隔多年著手進 行塗銷查封登記事宜之時間,為103年間,此有原告於103年 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之民事聲明異議狀(案號:本院89年度 執全字第331號)影本可佐,與鄭連春贈與出水段592地號土 地予被告等人之時間,相互吻合自明。而原告於系爭房地查 封登記塗銷之後,並未要求鄭連春履行贈與契約,則係基於 尊重鄭連春之孝道觀念,不便催促鄭連春辦理過戶手續,同 時亦認被告等人為手足,不致於拒不認帳所致,被告等人, 除被告鄭永清以外,均否認鄭連春之贈與契約,均為一面之 詞,尚非可取。另被告鄭永清及鄭智榮於起訴之前,均曾與 原告及原告子女針對系爭土地過戶問題,多方討論,由對話 內容亦可知鄭連春確實有為上開分配土地事宜。原告爰依贈 與契約及繼承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人協同原告辦理系爭土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㈡原告與被告鄭永清、鄭美霞、訴外人鄭美玉之母為鄭月娥( 103年9月8日死亡)。鄭連春、鄭月娥在世時,家中為鄭月 娥掌管財務,當年鄭月娥分別為原告及被告鄭永清、鄭智榮 定存各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原告之定存單為第一商業 銀行花蓮分行字號00000000及00000000存單,金額各100萬 元),89年間原告名下財產遭債權人吳有財等人假扣押查封 ,復又婚姻生變,鄭月娥為防止原告上開定存200萬元遭債 權人查扣,因此將該定存解除,代原告託付被告鄭智榮保管 。被告鄭永清曾向原告吐露鄭月娥當年係將原告之上開200 萬元,寄放在被告鄭智榮之子鄭翔竹帳戶內。爰以本件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鄭智榮作為終止委任保管200萬元契約之意 思表示,並依委任契約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鄭智 榮返還200萬元。
㈢並聲明:1.被告應協同原告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 告所有;2.被告鄭智榮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鄭智榮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鄭智榮、鄭美霞、李祖成、李妃伶則以:鄭連春並未曾 將系爭土地贈與原告,此應由原告舉證證明之。又系爭房地 係於105年12月9日辦理塗銷查封登記,鄭連春於108年10月8
日死亡,倘其確有贈與之意,為何不於塗銷登記後為之,有 違常理。且原告提出之錄音檔內容並無法證明鄭連春有要將 系爭土地贈與原告。鄭連春生前因原告生活多有不檢點,對 原告甚感生氣、心寒,始未將系爭土地贈與原告。又被告鄭 智榮否認有受原告委託保管其所述之200萬元,原告並未提 出相關證據證明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鄭永清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 之書狀所載之陳述略以:對於系爭土地原告主張他的權利, 我沒有意見。對於200萬元部分,我曾經明確告知原告,我 不知道200萬元的流向,希望原告不要說謊,我認為那200萬 元並非原告存的錢,是鄭連春、鄭月娥的錢,當時他們的錢 都是由他們管理,銀行也是他們在跑的,錢是他們的要怎麼 使用是他們自己的權利。鄭月娥曾經告訴我原告前妻利用原 告支票及信用在外面欠了一大筆債務還被告上法院,後來也 是用那筆錢去幫原告償還債務,所以我認為原告不應該再向 我追查那200萬元的事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與被告鄭智榮、鄭永清、鄭美霞、訴外人鄭美玉(已死 亡)之父鄭連春於108年10月8日死亡,其等之母鄭月娥於 103年9月8日死亡。兩造為鄭連春之全體繼承人。出水段592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80000分之42680)原為鄭連春所有,其 於103年12月10日分別將其中應有部分80000分之10670之所 有權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為被告鄭智榮所有、將其中應有 部分80000分之10670之所有權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為被告 鄭永清所有、將其中應有部分80000分之5335之所有權以贈 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為被告鄭美霞所有、將其中應有部分8000 0分之5335之所有權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為被告李祖誠所 有,鄭連春剩餘之系爭土地於其死亡後,於109年10月22日 以繼承為原因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又鄭連春死亡時,名下 有系爭土地、出水段593、59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1000 0分之5335)、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 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63558分之2487)、花蓮市農會 存款1,182,062元、土地銀行存款2,011,835元、第一商業銀 行存款3,675,766元、花蓮二信存款3,754,822元、有限責任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投資21,500元等之財產等節,有鄭連春 、鄭美玉、兩造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及 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影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 局109年6月17日北區國稅花蓮營字第1091169994號函附鄭連 春遺產稅核定通知書1份等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至29頁
、第31至37頁、第77至85頁、第151至156頁、第287至291頁 ),應可信為真實。
㈡原告依贈與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協同原告將系爭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應無理由:
1.按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 方,他方允受之契約。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 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406 條、第114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 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前段亦有明定。
2.原告主張上述鄭春連生前有將系爭土地贈與原告之事實,業 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影本、原告、原告之子女鄭淵仁、鄭 惠文及被告鄭永清或被告鄭智榮等人間之錄音光碟及譯文等 為證(見本院卷第165至166頁、第247至251頁、證件袋內) 。被告則以上詞置辯。
3.經查,上開民事聲明異議狀影本之資料,只能證明原告有於 103年12月15日向本院89年度執全字第331號事件對債權人吳 有財、游阿貝提出假扣押裁定之聲明異議,並無法證明鄭連 春確有將系爭土地贈與原告之情。
4.再者,原告提出之錄音檔譯文內容分別為「0:01:被告鄭 永清:那就是美霞跟智榮跟一筒他們三個他們三個都說好了 。0:11:被告鄭永清:智榮本來說要給你一半,另一半我 們兩個共有我說我不要。0:16:被告鄭永清:他現在換變 成用五個人分。0:19:原告:分我那塊地?分我得到那塊 地?0:26:被告鄭永清:分你那塊地,他本來跟我說,說 一半給你,我們兩個共有一半,我說我不要,之後又去找美 霞他們跟他們都說好了,你那塊地分五份他們一人一份,我 那份我不要我那份要還你,這樣你知道嗎?因為我也沒辦法 。0:46:被告鄭永清:你如果去告可能也不好告,因為法 律有規定,這個是遺產,遺產就是大家公家分。0:58:被 告鄭永清:算你壞運遇到那些壞兄弟姐妹,跟還要怪王阿娟 沒有那些事情,爸一樣會過給你,他是怕你的錢,房子什麼 的會被王阿娟把你用掉,所以把你留著,等到他死的時候才 要過給你,他去住院一天而已就死了。1:27:原告:他們 五個又要分我的地?幹阿我不要蓋印章。1:36:被告鄭永 清:我跟你說你自己歹運遇到這些兄弟姐妹,我跟你說我去 那邊都不要跟他們說話,美霞不敢回來,她知道我很ㄘㄟˋ 她。1:49:原告:我現在要怎麼辦。1:50:被告鄭永清: 啊你也不用生氣,我跟你說身體顧好,看要怎樣用用沒關係 ,最壞也是這樣而已。你就不要煩惱看要怎樣用你自己去想
辦法,我也沒辦法幫腳手,因為這是法律的問題。我只是可 跟你說我,他們要把你分五份,我那一份要還你,啊你也要 感謝淵元。2:15:原告:你知道了?2:17:被告鄭永清: 啊,我跟你說啦萬一有過房子什麼的給你的時候,你第一個 原則,你就是不能,你在世的時候,你那些東西不能去用到 ,不要去貸款什麼的房子壞,上面蓋鐵碰那個幾十萬這樣讓 它不要漏雨就好了。2:37:原告:你說你現在這裡有漏雨 ,這裡有漏啦嘿我跟你說那邊沒啦。2:43:被告鄭永清: 我跟你說把你自己的東西,不要說還在的時候被人貸款被賣 掉,這樣就好,淵元是在煩惱你這個而已,啊你要相信我們 的眼光啦。你要一個堅持自己的東西要放好厚,我大家兄弟 可以做就這樣而已。3:13:原告:真的要分我的土地。3: 16:被告鄭永清:我跟你說他們以後沒有好結果啦,阿ㄅㄨ ˊ把爸爸佔一間房子去,結果兩個兒子死掉了,阿ㄅㄨˊ也 死了,他們房子沒辦法住,他們房子都沒辦法住,都不平安 以後都有報應啦,知道嗎?所以我一樣不要,我晚上睡的著 ,不用在那邊煩惱對不對,也不會比較有錢也是花的完。這 樣你知道了吧?3:44:被告鄭永清:啊淵仁我跟你講啦, 我在跟你講的你要聽我的話,你不要聽媽媽的話啦。3:49 :鄭淵仁:我知道了。3:50:被告鄭永清:我跟你說我是 在保護。3:52:鄭淵仁:保護爸爸。3:53:被告鄭永清: 啊等爸爸不見的時候,你要怎麼做你去做,因為這是你的財 產。」(見本院卷第247至248頁)、「0:00:鄭淵仁:叔 叔。爸爸的意思是說土地已經分成五分之一了,阿你們現在 還要分爸爸的那個部分。0:11:被告鄭智榮:你在講這個 ,我跟你講去法院就是這樣判啦,我相信你們也問過,我也 沒辦法,那不是我的意思喔!你先搞清楚喔!0:20:鄭淵 仁:你可以不要阿。0:22:被告鄭智榮:那不要那…。0: 23:原告:誰的意思?0:28:鄭淵仁:誰的意思要平分, 爸爸講。0:31:被告鄭智榮:人家一筒他們就是要平分啦 法律上就是這樣啦,你如果不要就都不要,都不要處理這樣 而已。這些錢到時就讓政府收去而已最簡單。0:45:被告 鄭智榮:對啊這樣而已,這間房子我也不要跟你處理這樣而 已。對吧大家要攪臭就攪臭。」(見本院卷第249頁)、「0 :00:鄭惠文:叔叔我問你,阿公有沒有說過他身上這份其 實是要給爸爸的。0:04:被告鄭智榮:我就跟你說,你現 在把我錄音我也沒有關係,可是我只是跟你講,我們現在只 是處理阿公身後,之前你不要管阿公阿嬤走了時候怎麼樣。 0:14:鄭惠文:因為他們兩個財產是共同的,只是移來移 去而已。0:18:被告鄭智榮:啊我問你。0:21:鄭惠文:
叔叔我說實在的,爸爸的辛苦你們也都知道。0:25:被告 鄭智榮:我我我跟佳旻會問過一句話喔,永池我先講給你聽 ,這個房子爸爸有幫忙賺到。0:33:鄭惠文:不是幫忙而 已,爸爸永清叔叔阿公那時候最早開始。0:37:被告鄭智 榮:還有那些師傅都有幫忙賺啦。0:40:鄭惠文:但是你 年齡比較輕對不對叔叔。0:43:被告鄭智榮:我跟你講啦 ,這個房子他有幫忙賺到,所以給他很合理,對不對,桃園 的地是阿公的,阿公給他的,你不要說他有沒有賺到。0: 54:鄭惠文:那你要說更早那阿公也有說過要全部給爸爸啊 ,這些話也有說過阿,對啊。0:59:被告鄭智榮:那你叫 阿公起來講,那我也沒辦法。1:03:鄭惠文:那不是啊如 果大家講。1:06:被告鄭智榮:阿公講…我跟你講…。1: 07:鄭惠文:….從法律開始」(見本院卷第251頁)。由上 開錄音譯文內容觀之,並無法看出係在討論出水段592地號 土地(即包括系爭土地)之分配事宜,或鄭連春生前確有將 系爭土地贈與原告之事實。又被告鄭永清雖稱對於系爭土地 原告主張他的權利,我沒有意見等語,然此僅為其單方所述 之意見,並無法單憑上開事證認定原告主張鄭連春有贈與系 爭土地等節為真實。
5.況且,鄭連春係於103年12月10日將出水段592地號土地之部 分所有權分別贈與被告等人,其於死亡時尚有上述之出水段 及大坑段地號土地等不動產之財產,倘如原告所述,鄭連春 係要生前分配財產予子女,其何以僅處理出水段592地號土 地之部分,其他同段或大坑段之土地不一起辦理分配,此顯 不合常理。而鄭連春與兩造均有親屬關係,其基於親屬親情 關係,僅將其所有之部分土地即出水段592地號之部分贈與 部分子女或孫子,亦非不無可能。故無法僅以鄭連春之其他 子女或孫子有受贈土地,即可反推鄭連春亦有將系爭土地贈 與原告之情。
6.綜上,本院認依原告所提之上開事證,尚不足認定鄭連春生 前有將系爭土地贈與原告之事實,故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 被告應協同原告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等, 為無理由。
㈢原告依委任契約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鄭智榮應返 還200萬元予原告,應無理由:
1.原告主張其有將200萬元之定存解約後委託被告鄭智榮保管 ,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鄭智榮作為終止委任保管 200萬元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委任契約及不當得利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鄭智榮返還200萬元等語。並提出第一商業銀 行顧客帳戶資料查詢單影本、及被告鄭永清與原告及其子鄭
淵仁之對話錄音光碟及譯文等為證(見本院卷第61至64頁、 第231頁、證件袋內)。被告鄭智榮則以上詞置辯。 2.經查,上開第一商業銀行顧客帳戶資料查詢單資料,僅可看 出原告於該銀行曾有存款存單本金共200萬元,並於88年8月 間領出等情,並無看出該金額係交付予被告鄭智榮保管。 3.又查,原告提出之上開對話錄音光碟及譯文內容係為「0:0 1:被告鄭永清:看那戶口….那個戶籍謄本,….最主要那 個印鑑證明,哪一份…戶籍謄本,…申請不出…。0:18: 鄭淵仁:那是我們三個的…。0:20:被告鄭永清:那個人 的,爸爸個人的…。0:21:鄭淵仁:爸爸個人的那個在智 榮阿叔。0:24:被告鄭永清:那邊那個已經交上去了。鄭 淵仁:那我去申請。被告鄭永清:那申請那麼少張喔?鄭淵 仁:…申請一張而已。0:31:被告鄭永清:你等下再去申 請,還有,上次那個200萬,你不要跟他講,那個200萬,以 前你媽媽有跟人家機車店跟會沒給人,阿嬤把那個錢,本來 寄在那個翔竹那,領出來還人,這你不要說,你說了錢是討 不回來,接下來,他現在房子不過給你,過給爸爸,要再多 7、80萬,這樣你知道嗎?1:05:被告鄭永清:不然你那 200萬拿不回來,你還會….過給爸爸,會多一個遺產..增值 稅,差不多7、80萬,阿因為你隔壁..我現在有問過,阿娟 跟機車店2間跟會沒給人…,…把200萬領出來還那些錢,明 天你不要跟他講,就叫他房屋這個房屋過給你,阿那個農地 過給你,這樣你聽懂嗎?你不要到時跟他講,到時賭爛房子 過給爸爸,你就要再多花增值稅..贈與稅,這樣你知道嗎? 這200萬不要說,你說了也拿不回來,已經領出來給機車店 會錢了。2:05:原告:…翔竹…翔竹…。2:03:被告鄭永 清:翔竹,對阿,本來領去翔竹那寄,然後機車店就來討會 錢2間,有2間阿娟跟人家跟會,阿就領那些錢出來給機車店 會錢去了,所以你不要跟他說這些,說這些到時他生氣,… 到時房子過給…他那天有跟我講,他和跟你們說不好勢,他 房子要過給爸爸,你們要多花7、80萬等(見本院卷第231頁 )。查該對話資料僅為被告鄭永清、原告及其子鄭淵仁3人 之對話,既經被告鄭智榮否認,又原告無法再提出其他有將 其所述之200萬元交付被告鄭智榮之客觀事證,故亦無法憑 此錄音資料佐證原告所謂之有將200萬元交付被告鄭智榮保 管之事實。
4.據上,依原告所提之上開事證,尚不足認定其所主張其與被 告鄭智榮有200萬元之保管委任契約存在,故原告依委任契 約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鄭智榮應返還200萬元予 原告,應無理由。
五、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判如前揭訴之聲明所示,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則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