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84號
HLDV,109,補,384,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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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台東縣賓朗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鄭淑雲 
訴訟代理人 胡淑美 
被   告 林昌平 


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莊綉美 

      林源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53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4,204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736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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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