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68號
上 訴 人 許秀英
許蘭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 人 許節妹
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19日上午11時10分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范坤棠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