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原 告 林牧恩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宛蓁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律師
被 告 林惠美
被 告 林景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12月22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茲因 全案仍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