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吳逸騹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院辦理:
一、應補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游粉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戶籍謄本。(戶籍謄本
,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 分機575
)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