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聲請調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9年度,269號
HLDV,109,司簡調,269,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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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簡調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陳西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瑞祥間清償借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是以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 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 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通知命其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繳,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寄存於玉里派出所,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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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