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榮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08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江榮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榮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民國105 年6 月6 日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5 月,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合計刑期9 年9 月,受 刑人現在監執行中,於109 年12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該規定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 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並以判決時為準 ,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 號 、96年度台非字第194 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經本院以 105 年度聲字第27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5 月,並經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5 年度抗字第33號駁回抗告確定 ,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 原簡字第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 萬元 確定,上開之罪接續執行,現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109 年12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4551 號函核准 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暨檢附之法 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 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邱韻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