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56號
TTDV,109,補,556,202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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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花蓮縣吉安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鄧双奎 
被   告 王潘秀鳳
被   告 王升利即王正義

被   告 王嫣  

被   告 王樹平 
上列原告代位王潘秀鳳王升利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
296元{計算方式:676,592元(120.8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5,
600元)王潘秀鳳王升利2人內部應繼分2/4},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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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