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花蓮縣吉安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鄧双奎
被 告 王潘秀鳳
被 告 王升利即王正義
被 告 王嫣
被 告 王樹平
上列原告代位王潘秀鳳、王升利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
296元{計算方式:676,592元(120.8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5,
600元)王潘秀鳳、王升利2人內部應繼分2/4},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