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52號
TTDV,109,補,552,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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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陳宜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東縣政府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
8,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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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