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28號
TTDV,109,補,528,202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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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8號
原   告 呂坤祥 
被   告 呂彥霖(即呂連興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5,720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萬5,2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4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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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