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20號
TTDV,109,補,520,202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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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0號
原   告 宋錦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譯翔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4,6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憶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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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