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81號
TTDV,109,消債更,81,202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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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
聲 請 人 熙固.達娜(即周清子)

代 理 人 文志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乙○○○○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1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即債務人)於聲請時,名下除僅有坐落臺東縣○○ 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外,無其他財產 。聲請人目前在財團法人臺東縣福利關懷暨志願服務協進會 (下稱臺東縣福利關懷協會)任職,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 同)4萬2,000元,在扣除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及分擔聲請 人之母每月之扶養費用後,仍願盡力樽節開支、對債權人清 償。聲請人目前累積無擔保、無優先權之債務合計約325萬 餘元。而前揭債務已逾聲請人之負擔能力,顯有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下稱兆豐銀行)前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於債務人向鈞 院聲請前置調解後,未同意延緩強制執行程序,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151條第6項之規定,視為協商 或調解不成立。爰在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貳、按㈠「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下稱同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㈡「債務人不能 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 ,清理其債務。」(同條例第3條);㈢「債務人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同條 例第42條第1項);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 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並應公告之。」(同條例第45條);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同條例第16 條第1項前段)。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下同)第16頁至第42頁},及本院依職權調查



在案,堪認定為真實。
二、聲請人在本件聲請更生時,名下除僅有系爭土地外,無其他 財產。於107年度、108年度所得收入分別為80,450元、 99,600元(第24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第22 頁至第23頁: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第49 頁至第50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另聲請 人陳明:目前臺東縣福利關懷協會任職,每月收入約新臺幣 (下同)4萬2,000元乙節(第51頁:聲請人之勞保局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查詢、第27頁:薪資核算表),應堪採信為真實 。
三、至於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 ,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 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 濟之健全發展,而制定本條例。故對債務人之支出,雖不應 過於浮寬,但仍應得以維持債務人家庭合理之基本生活所需 範圍內,為合理之限度,核先敘明。經查:
㈠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部分:
按①內政部公布108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為12,38 8元(內政部公告之該年度最低生活一覽表)。②「(第1項 )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第2 項)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 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同 條例第64之2條第2項)。而本院參酌上開規定及考量臺東地 區交通、醫療、教育等經濟環境等情,為顧及維持聲請人適 當食衣住之人性尊嚴基本權利等情,則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之支出,以14,866元(計算方式: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388元1.2倍)為適當。
㈡聲請人主張應負擔對其母親扶養費用之部份: 按①「左列親屬間,互負扶養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民法第1114條第1款)、②「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 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第2項)前項無謀生能力之 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同法第1117條第 1項第2項)。經查:第三人甲○○(即聲請人之母,年逾80 歲,第54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聲請人主張:甲○○每 月需支出療養費用約3萬元乙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臺東縣 天主教聖十字架慈愛修女會附設天主教私立聖十字架療養院 (下稱聖十字架療養院)、昇利商行之收據(第33頁至第35 頁)為憑。則在與另一名扶養義務人(即甲○○之子女,第 58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分擔後,聲請人每月應負擔甲○



○之扶養費為15,000元乙節,尚屬適當。 ㈢據上,聲請人以每月收入,扣除自己最低生活費及支出前揭 未成年子女每月扶養費用後,所剩有限,應屬昭然。肆、另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第16頁至第21頁),及據聲請人所陳報(第14頁):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為325餘萬元。據此,聲請人 之資產總價值扣除債務總金額後,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可堪認定。
伍、綜上所述,本院考量上情,及聲請人之財產、信用、勞力、 技術後,認聲請人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應為昭然。而聲 請人曾依同條例第153之1條第1項規定具狀向本院聲請調解 暨更生(第10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調解暨更生聲請狀) ,又系爭土地經債權人兆豐銀行聲請強制執行,現遭本院執 行處查封拍賣,該銀行並未同意延緩強制執行程序等情,亦 經本院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8233號執行卷核閱屬實, 於依同條例第151條第6項之規定視為調解不成立後,向本院 聲請更生。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同條 例第13條);而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 元(同條例第42條);又無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第 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聲請人於本件更生 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併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 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並裁定如主文所示。陸、至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 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 此限。」(同條例第48條第2項)。
柒、而本件司法事務官於進行更生程序,在協助債務人提出更生 方案時,應注意更生方案需酌留債務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 ,並依社會常情衡量債務人之償債能力,依此協助債務人擬 定公允之更生方案,始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重建債務人經 濟生活之立法目的,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於109年12月21日1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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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蓮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