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216號
TTDV,109,司聲,216,202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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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洪美珠 
相 對 人 俞宇邦 

相 對 人 張林癸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俞宇邦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林癸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 、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 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運送費、登載公報新 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77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二、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起訴,經本院105年度 東簡字第353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俞宇邦 負擔百分之七十二,餘由被告張林癸英負擔。」。三、經本院調閱相關卷證審查結果,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分 別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繳納, 見原審卷第5頁背面)、地政測量審查費4,200元(聲請人繳 納,見本件卷內臺東地政事務所統一收據),合計5,200元 ,依前揭判決主文所示負擔比例計算,爰依其計算所得結果 (元以下四捨五入),裁定如主文。聲請人尚有臺東地政事 務所統一收據160元謄本閱覽費,為提起訴訟程序前支出, 爰不予計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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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