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356號
TTDV,109,司促,5356,20201230,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35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李光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零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陸仟壹佰柒拾陸元,自民國ㄧ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十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證
    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李光弘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
    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
    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
    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
    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