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259號
TTDV,109,司促,5259,20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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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259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務 人 潘巧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肆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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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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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3,340元     │95年4月3日起至   │18.25%   │無         │無             │
│ │         │95年5月8日止    │      │          │              │
│ │         ├──────────┼──────┤          │              │
│ │         │95年5月9日起至   │20%     │          │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起止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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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