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203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陳雅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2019年08月01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使用至2020年03月23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
新臺幣1244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
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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