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203號
TTDV,109,司促,5203,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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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203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陳雅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2019年08月01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使用至2020年03月23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
  新臺幣1244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
  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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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