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20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盧文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10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58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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