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4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胡佩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參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一十點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胡佩珍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8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
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
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
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
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
二),併此敘明,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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