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1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舒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壹萬貳仟陸佰陸拾伍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柒佰貳拾伍元整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舒翔於民國91年02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
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
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
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
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9年11月0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
912,665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
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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