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079號
TTDV,109,司促,5079,20201215,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7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黃叢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零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1/1頁


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