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98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熙政即孫熙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熙政於民國92年03月14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
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
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
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
物一﹞。
(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11月0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
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
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
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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