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98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馬震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柒佰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四點三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馬震雨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5年
12月20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
14.3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9年9月20日(最後一次繳款
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86,798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
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
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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