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957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樊聖
債 務 人 高明雄
債 務 人 高鈴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貳拾肆元,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