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949號
TTDV,109,司促,4949,20201207,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949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樊聖  


債 務 人 陳戊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壹拾壹元,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1/1頁


參考資料